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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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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苗栗縣政府110年8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00154404號函辦理。


相關檔案

苗栗縣政府 函.pdf
教育部 函.PDF


發布時間: 2021-08-19 15:26:36
發布單位: 烏眉國中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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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7)752409 傳真:(037)753980
版權所有:苗栗縣立烏眉國民中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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