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苗栗縣立烏眉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11.08.29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生生有平板」計畫制定。
- 二、為增進學生學習動機,顧及學生學習權益,每位學生分配一台平板電腦,放置於各班行動充電車內,不得攜帶回家。
- 三、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在校期間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使用設備,亦不得擅自使用分配於其他學生之平板電腦。
- 四、平板電腦僅可使用於教師課程或教師要求學生自主學習之項目:於課堂中使用平板電腦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和該堂課程無關之活動;學生自主學習時,嚴禁學生使用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
- 五、學生使用平板電腦期間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可拆卸設備(含皮套)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學校教師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任何軟體安裝皆須經教師同意,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
- 六、學生使用平板電腦須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著作權保護法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個人之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而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 七、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任課教師,並將設備交由校方資訊人員檢視。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1. 設備因個人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維修之費用。
2. 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3.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購同型設備賠償或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
八、 若經校方察覺學生使用時違反上述規定,即刻取消其使用權利,並依校規處置。
九、 本要點未盡之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